时间: 2026-01-14 11:02:36 | 作者: 意面系列
随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职业打假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案例日益增多,其中涉及自制食品的纠纷非常关注。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关于销售自制“三无”药酒的打假索赔纠纷,在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既维护了食品安全底线,也明晰了食品维权的合理边界。
原告孙某诉称,其先后两次向被告李某购买人参酒、三七酒等自制药酒,共计支付货款2200元。饮用后不久,便出现上吐下泻、头晕心慌等不适症状。事后孙某仔细检查所购药酒,发现酒瓶及包装上未标注任何生产厂商、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符合“三无”产品的特征。孙某认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购货款2200元,并按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22000元,两项合计24200元。
面对孙某的诉求,被告李某辩称,在孙某每次购买前,已通过视频向其详细展示了待发货药酒的外观,明确告知药酒为玻璃瓶罐装,并清晰呈现了瓶内人参、三七等原料成分,孙某全程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李某强调,孙某主张药酒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及自身因饮用药酒受损,却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也未提交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出示的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认定意见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药酒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判定的结论及检测报告。而且孙某所举诊断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其出现的不适症状与饮用案涉药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认为,孙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孙某自愿在被告李某处先后两次购买案涉商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为合法有效。而且在购买过程中,李某不止一次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向孙某展示商品,在首次购买已知晓药酒为自制且未标注完整信息的情况下,孙某仍进行第二次交易,可以推定孙某对案涉商品知悉并没有异议,而孙某在本案中所举诊断证明书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害,亦未举证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或损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孙某主张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孙某要求李某退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查明孙某在不同地点都先后提起有关“食品吃坏身体”的诉讼,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通常的消费习惯,超出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目的是通过诉讼方式获取惩罚性赔偿的牟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亦对孙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打假行为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但维权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且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宣州法院将持续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审理力度,一方面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虚假标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责,另一方面精准区分普通消费者维权与职业打假牟利行为,既依法支持消费者合法合理的索赔诉求,也坚决遏制滥用诉讼权利的牟利行为,共同构建安全、有序、诚信的食品市场环境。